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陳俊嘉
被 告 石幸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69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8日下午3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9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按年息19.99%計付
之利息,並得加計遲延繳款之違約金。被告至民國100年6
月25日止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05,213元、
利息10,094元未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
、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就訴之聲明有關違約金部分表明捨棄
不請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