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9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呂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主張依據約定書第8條,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據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然原告提出
之約定書上並無被告之簽章,原告亦自承本件原始之約定書已經
遺失。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但書不得視同自認,原告並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就原告提
出之空白約定書條款達成合意,自僅得請求有被告簽章之申請書
、徵授信審核表上記載之18.25%利息。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