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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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5號抗告人財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代表人 吳仁邦 抗告人台灣生態學會代表人 楊國禎 抗告人臺中市原鄉文化協會代表人 葉明福 抗告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代表人 謝文綺 抗告人楊國禎
張美惠 蔡智豪 江慶洲 鄭于容 許心欣 白環禎 林昀萱 林碧如 林芬雅 林進彬 林靜 林子正 林美麗 洪敏烈 蔡嘉玲 洪國翔 洪淳萍 李碧玲 陳文忠 劉曜華 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鴻斌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