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告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原告 胡晶南 被告 劉自強 原告與被告劉自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40元外,尚應補繳2,960元【計算式:5,400+3,000-5,440=2,9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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