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 林純貞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麗香 間102年度訴字第720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於被上訴人房屋內為敲擊、跑步、跳躍、拖移物品、狗爪聲等妨害上訴人居住安寧之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