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洪宗銘 被告 鄭財榮
鄭有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何秀燕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