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九九號,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八○六二號,民國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戊○○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該案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判決確定,目前執行中,未構成累犯),竟猶不知悔改,因經濟狀況不佳,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止,利用被害人癸○○、 黃仕昇 二人之機車鑰匙未拔下之機會,及利用被害人 郭耀聰 等二十九人正在運動或看書而疏於注意之際,連續竊取機車及皮包得逞共卅一次(被害人、犯罪時地、損失財物、贓證物起獲情形等情,詳如附表所示)。戊○○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許,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行經臺中市○○路與西屯路口時,為警當場查獲,經原審法院傳拘未到而發佈通緝。戊○○另於九十年九月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號臺中體育場內,甫竊得皮包得手後(如附表編號四所示),正欲騎乘先前竊得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離開時,為民眾攔下報警查獲,戊○○於警偵訊時冒用郭耀聰之名義應訊(該部分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經起訴審理後,予以指紋鑑定而知悉戊○○冒名情事。嗣戊○○直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始在臺中市○○路○○○號網咖店內為警緝獲,並在其身上扣得其竊得之郭耀聰身分證一張(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旋於當日下午七時許,帶同警員至其臺中市○○街○○○號二樓二0三室租處搜索時,起獲被害人所有之身分證、學生證、健保卡、駕照、筆記本等物(如附表編號五、
七、十、十五、二二所示)。戊○○復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帶同警員再度前往上址搜索,起獲其餘贓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經被告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癸○○、黃仕昇、郭耀聰、 邱郁展林子殷 、壬○○、丙○、 張翔裕 、辛○○、 黃貳郎賴昌政吳佳潢 、子○○、 董嘉致 、己○○、庚○○、 張瑋軒陳麗秋李炯立曾聖凱賴泳竹林俐伶楊文傑 、乙○○、丁○○ 陳冠樺 、黃 俊智呂宗樺施聰敏陳益美吳國山 等卅一人指述被竊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二份、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二十八份、起獲贓物照片多紙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提款機監視翻拍照片、最近交易詳情查詢表等各一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提起公訴,而未就附表編號二至卅一之竊盜行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二號移送併辦部分)起訴,因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之竊盜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附表編號廿六至卅一號部分,原判決未及審理,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前科紀錄,竟仍不知謹慎行事,於二、三年內連續行竊達卅一次,不只竊取二部機車代步,復多次至校園體育場或圖書館竊取學生皮包內之財物,危害社會秩序及校園安全不輕,且使多人財物受損匪淺,惟念及被告行竊手段尚稱和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至扣案之鑰匙一支,被告雖供承係以該鑰匙啟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機車,但被告堅稱,該支鑰匙原係插於機車上,非其所有,此外並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支鑰匙係屬被告所有,故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三、末按刑法上之牽連犯,係指行為者意念中祇欲犯某罪,而其實施犯罪之方法,或其實施犯罪之結果,觸犯行為人目的行為以外之其他罪名而言。牽連犯的數行為間,有無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之牽連關係存在,並應參酌行為時客觀的事實以為決定,亦即在客觀上認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行為,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始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如附表編號三、七、十一、二二所示之被害人郭耀聰、丙○、賴昌政、林俐伶四人固於警訊或偵查時指稱,其等皮包遭竊後,分別被歹徒以皮包內提款卡盜領十萬元、五百元、三萬元及八千元,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不否認其有持前開被害人之提款卡盜領現金之情事。但查本件被告係先連續竊取二部機車代步後,始開始竊取他人皮包共廿六次,而此廿六次中有竊得提款卡者共有廿一次(即如附表編號三、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卅一所示),觀之被告以提款卡盜領金錢得逞經被害人指認者僅四次,而該四次盜領時間分別間隔半年以上,其中並夾雜多次竊得提款卡而未有盜領之情形,再參以被告盜領四次現金外之其餘十七次竊取皮包行為,其於竊得提款卡後,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持之盜領之犯行,故尚難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七、十一、二二所示之竊盜行為,係盜領行為之方法或原因,亦難認被告上開四次盜領行為係竊盜行為之當然結果或目的,是被告盜領部分與本件連續竊盜犯行,並未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故非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予審理,且公訴人亦認盜領部分係被告另行起意而為,而已就該部分與被告冒名應訊部分另行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四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A附表┌──┬───┬────┬─────────┬─────────────────┬──────┬───┐│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損失財物│贓(證)物│備註│├──┼───┼────┼─────────┼─────────────────┼──────┼───┤││癸○○│年4月│臺中市○○路○段│JFQ─九九七號機車│JFQ九九七│││││1日時│五六號前│(約值新臺幣五千元)│號機車││├──┼───┼────┼─────────┼─────────────────┼──────┼───┤││黃仕昇│年5月│臺中市○○路與│AVW─四三六號機車│AVW四三六│││││日時│柳川西路口│(約值新臺幣三萬元)│號機車││├──┼───┼────┼─────────┼─────────────────┼──────┼───┤││郭耀聰│年6月│臺中市○○○路│書包、汽車駕照、機車駕照、機車行照│身分證│嗣被盜││││日時│(東海大學體育場)│、身分證、學生證、中國商業銀行提款││領十萬││││││卡、郵局提款卡、台新銀行信用卡、行││元││││││動電話、新臺幣二千四百元│││├──┼───┼────┼─────────┼─────────────────┼──────┼───┤││邱郁展│年9月│臺中市○○路二七一│背包、皮夾、汽車駕照、新臺一千一│背包、皮夾駕│││││4日時│號(臺中體育場)│百元│照、現金一千│││││分│││一百元││├──┼───┼────┼─────────┼─────────────────┼──────┼───┤││林子殷│年月│臺中市○○○路│背包、皮夾、玉山銀行信用卡、身分證│捐血中心筆記│││││中旬時│(東海大學體育場)│、駕照、行照、新臺幣二百元、行動電│本│││││││話、機車鑰匙、筆記本數本│││├──┼───┼────┼─────────┼─────────────────┼──────┼───┤││壬○○│年月│臺中市○○路│背包、皮夾、身分證、逢甲大學學生證│記事本│││││下旬時│(逢甲大學運動場)│、陸軍官校學生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車駕照、復華銀行提款卡、郵局提││││││││款卡、新光三越信用卡、美國運通信用││││││││卡、新臺幣二千元、翻譯機、手錶、行││││││││動電話二支、記事本│││├──┼───┼────┼─────────┼─────────────────┼──────┼───┤││丙○│年1月│臺中市○○○路│背包、皮夾、身分證、汽車駕照、機車│身分證、學生│嗣被盜││││下旬時│(東海大學體育場)│駕照、健保卡、學生證、郵局提款卡、│證、汽車駕照│領五百││││││萬通銀行提款卡、玉山銀行信用卡、中│、機車駕照、│元││││││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翻譯機、行動電話│健保卡│││││││、機車鑰匙、新臺幣二百餘元│││├──┼───┼────┼─────────┼─────────────────┼──────┼───┤││張翔裕│年2月│臺中市○○路│背包、皮夾、身分證、學生證、健保卡│逢甲大學圖書│││││中旬時│(逢甲大學運動場)│卡、郵局提款卡、新臺幣四百元、行動│館書本二本│││││││電話、記事本、書本二本│││├──┼───┼────┼─────────┼─────────────────┼──────┼───┤││辛○○│年2月│臺中市○○路│皮包、身分證、學生證、駕照、健保卡│逢甲大學圖書│││││下旬時│(逢甲大學運動場)│、郵局提款卡、書本四本│館書本四本││├──┼───┼────┼─────────┼─────────────────┼──────┼───┤││黃貳郎│年3月│臺中市○○路│背包、皮夾、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身分證、健保│││││8日時│(逢甲大學運動場)│、新臺幣一千元、行動電話、書本數本│卡、學生證││├──┼───┼────┼─────────┼─────────────────┼──────┼───┤││賴昌政│年7月│臺中市○○○路│書包、身分證、汽車駕照、機車駕照、│身分證、汽、│嗣被盜││││下旬│(東海大學體育場)│健保卡、第一銀行提款卡、郵局提款卡│機車駕照、健│領三萬││││││、信用卡、新臺幣二千元│保卡│元│├──┼───┼────┼─────────┼─────────────────┼──────┼───┤││吳佳潢│年2月│臺中市○○○路│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學生證│身分證、身分│││││下旬時│(東海大學體育場)│、借書證、郵局提款卡、行動電話│證、借書證││├──┼───┼────┼─────────┼─────────────────┼──────┼───┤││子○○│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皮包、學生證、身分證、郵局提款卡、│身分證、學生│││││日時│( 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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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智 │年3月│臺中縣沙鹿鎮(靜宜│身分證、駕照、行照、郵局、中國商銀│提款卡│於、││││日時│大學圖書館內)│提款卡、學生證、新臺幣一千元││3、5││││││││另行起││││││││意以黃││││││││俊智名││││││││義申請││││││││合作金││││││││庫提款││││││││卡一張│││││││││├──┼───┼────┼─────────┼─────────────────┼──────┼───┤││呂宗樺│年月│臺中市○○○路(中│皮包、學生證、新臺幣一千元│中山醫學大學│││││中旬時│山醫學大學實驗室)│駕照、行照、學生證、新臺幣九百元│學生證││││││││││├──┼───┼────┼─────────┼─────────────────┼──────┼───┤││施聰敏│年8月│臺中市○○路一○○│身生證、駕照、行照、學生證、行動電│逢甲大學│││││日時│號(逢甲大學運動場│話、健保卡、新臺幣三百元│學生證││││││內)││││││││││││├──┼───┼────┼─────────┼─────────────────┼──────┼───┤││陳益美│年5月│臺中市立文化中心│身生證、駕照、健保卡、大買家購物卡│大買家購物卡│││││日時││、新臺幣一千元│││││││││││││││││││├──┼───┼────┼─────────┼─────────────────┼──────┼───┤││吳國山│年6月│臺中市○○路一○○│學生證、身生證、駕照、行照、提款卡│書本(好想唸│││││下旬│號(逢甲大學運動場│書本、行動電話│書)、借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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