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3月22日至91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9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1年3月22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本票3張、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主商││907│建│││363│3分之1│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