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婉貞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調得之文件顯示繼承人有數人,原告應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