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治明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治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治明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69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二年四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