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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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進犯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偉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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