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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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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