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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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2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吳光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麗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