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上訴人 邱惠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邱惠凰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伊固有變造私文書屬實,但並未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原審未說明何以未宣告緩刑,又未進行調查審理,均有違誤云云。惟對原判決以上開理由駁回其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未置一詞,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合法要件不符。且原判決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則原審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判決,亦無違法可言。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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