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
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
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