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
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
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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