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虹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資等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上開要件
,請原告具狀提出並備繕本1份。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
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查報本件之訴訟
標的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