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盧昱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零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盧昱蓁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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