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元,應繳
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4,0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被告丙○○、丁○○、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