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朝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9,190元,應繳
   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8,11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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