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陸仟
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一)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著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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