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顏泰忠 即泰忠冷飲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泰忠冷飲店」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顏泰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顏泰忠」。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