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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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顏泰忠 即泰忠冷飲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泰忠冷飲店」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顏泰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顏泰忠」。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