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告 柯錫佳
柯瑞峯 柯建宏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456萬3,4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萬8,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