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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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成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慶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林秀菊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