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品傑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8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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