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毒品罪部分,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5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3月2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應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其竟無視於此,再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持有毒品目的在於供己施用,而施用毒品屬自戕健康,雖有治安潛在危險,但未直接危害他人,坦承犯行,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白色結晶6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4日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6只,係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附之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玻璃球1個、電子磅秤1臺、夾鏈袋1包,非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數量│驗後淨重│├──┼───────┼──┼─────┤│1│甲基安非他命│1包│0.771公克│││(含包裝袋1只)│││├──┼───────┼──┼─────┤│2│甲基安非他命│1包│0.361公克│││(含包裝袋1只)│││├──┼───────┼──┼─────┤│3│甲基安非他命│1包│0.360公克│││(含包裝袋1只)│││├──┼───────┼──┼─────┤│4│甲基安非他命│1包│0.124公克│││(含包裝袋1只)│││├──┼───────┼──┼─────┤│5│甲基安非他命│1包│0.025公克│││(含包裝袋1只)│││├──┼───────┼──┼─────┤│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檢體用│││(含包裝袋1只)││罄│└──┴───────┴──┴─────┘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被告陳美雪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6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於10
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3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5月18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5月18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而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共3公克、驗後淨重共
1.641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請鑑定,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陳美雪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施│││中之自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二│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證明被告於107年5月18│││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日16時40分許為警採集之│││B-107023)、高雄市政府│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警察局鹽埕分局濫用藥物│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檢│反應,佐證被告上揭施用│││體編號:B-107023)、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濫│1次之事實。│││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107023)影本各1││││份││├──┼───────────┼───────────┤│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佐證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事實。│││命6包(毛重共3公克、││││驗後淨重共1.64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表、矯正簡表│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後,又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及累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美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共3公克、驗後淨重共1.64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檢察官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