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85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3號)選任辯護人張柏山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