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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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72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359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而為其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僅以告訴人聲請上訴狀所載:告訴人與被告並無深交,不可能贈送六顆一年可收成1500台斤之橄欖樹六顆給被告等情,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原判決已就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之理由詳為論述,有如附件所載,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