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嗣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金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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