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
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5,000元,惟嗣後於民國96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期日追加為274,630元,再於96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追
加為455,1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5,16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尚需補繳1,98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