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莊瑩禎
       鄭琇馨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4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5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浩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下同)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102年8月2日起至103年2
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03年2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貳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浩容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