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陳砥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施宣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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