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陳砥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施宣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