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8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鐘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