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0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點肆玖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在新竹市○○路○○○巷○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點四九公克,其本次施用毒品犯行,因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唯前揭扣案物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點四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三七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雖聲請人所引法條有誤,唯依首揭說明,仍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