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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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91號

原告 羅明興

被告 郭明忠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明忠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郭明忠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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