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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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726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上訴人  張國村
       林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9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
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並補正上訴
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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