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秩聲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異議人 黃星輝 男 64.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之處分(山警分偵字第100500734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星輝於民國100年9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內,於非公
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遭警查
獲,因認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
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年9月14日因年事已大,
醫師說小小麻將打無妨,會增進頭腦及語言能力,剛好鄰居
老朋友大家一起小小消遣以排除寂寞身心,不巧分局偵查員
過來取締,異議人認為小麻將有益健康,麻將也是國粹,應
不能罰太重,處罰3,000元太重,聲請減免罰鍰以維護權益
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明定
。經查,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並不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惟以伊係為增進健康,非為賭博之目的及
罰鍰太重事由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減輕罰鍰金額云云。惟
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案件,警察機關有製作處分
書之權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定有明文,則原處分機
關於處分書中,究應如何量處裁罰,均為實體法賦予處分機
關之裁量權事項,處分機關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
情節,於該法定裁罰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以為處
分。質言之,處分機關為此裁量權時,如非顯然有裁量逾越
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亦即如非
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
違法或不當。查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裁罰鍰3,000元,並未
逾越裁量範圍,至異議人異議意旨所稱之上開事由,亦尚未
足以證明原處分機關之裁罰有顯然裁量濫用等違法不當之處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
異議人罰鍰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