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287號
原   告  陳志全
訴訟代理人  陳秀慧
被   告  彭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681號毀損案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0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
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法院查得該案業已確定,有本庭公
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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