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黃雅菁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6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
院民國100年9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1,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
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