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調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3日下午3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甲○○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號面積1020.39平
方公尺土地,兩造協議分割,分割線平行該筆土地北側兩點
界址點之連線,分割後北側土地面積為510.19平方公尺,南
側土地面積為510.20平方公尺,由聲請人取得北側土地,相
對人取得南側土地。
二、聲請人於上述土地分割登記後半年內,應將南側土地之全部
地上物(連同地基)拆除完畢,並將土地點交相對人,如未
拆除,相對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生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兩造合意由 辛秋水 代書辦理第一項土地分割登記,代書費及
登記規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