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玖拾參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11,122元(工資:4,678元,零件:6,444元)│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1年僅用5月又1天,不足6月,以6月計│
│):│
│6444元-6444元×0.369×6/12=52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下同)│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9,933元(計算式:4678+5255│
│=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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