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39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香港商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99
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惟其起訴後業於同年5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關於分割之規定,將包括本件信用卡消費款
債權在內之在我國分行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報紙公
告等在卷可稽,本院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
第175條、第178條等關於法人合併之承受訴訟相關規定,依
職權命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前於92年4月28日與訴外人中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取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使用,依
約被告得持上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中華銀行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被告持用上開信用卡簽帳消費後,截至97年4月24日
止,尚積欠中華銀行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60,716元,另
應自同年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業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
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受讓上開債權。另被告固辯以本
件信用卡使用契約之利息計算方式不合理且不公平云云,惟
被告當初申請時,即有看過及確認過申請書後面之信用卡約
定條款始簽名,本件利息即係依該約定條款來計算。爰依信
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略以:對於信用卡申請書之形式真正性不爭執,且確有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然被告目前財務狀況不佳而
無力償還,又被告於申請信用卡時並未細看契約內容,且亦
看不明白,嗣後看報紙始知本件信用卡使用契約之利息計算
方式不合理且不公平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2年4月28日與中華銀行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而領取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未為清償;原告業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並受讓上開債權;被告當初申請時,有
看過申請書後面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始簽名,而本件利息係依
該約定條款來計算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繳款通知書、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暨公告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其資力尚難
逕憑免除債務或遲延清償,不足資為拒絕給付之正當理由;
又被告當初申請時,既於看過申請書後面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始簽名,依一般交易狀況及社會常情,得認其已同意該約定
條款第15條所載之本件利息計算方式,至被告固辯以:伊當
時並未細看契約內容,且亦看不明白云云,惟依卷附信用卡
約定條款所示,其篇幅尚非甚鉅,且除於本件利息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處下方有用黑線特別標明外,亦有以醒目圓點
條列循環信用試算之範例,故縱使被告確未從頭細讀每一字
句,亦無遺漏上開重要部分之虞,矧如其確實看不明白相關
內容,衡情應會詢問現場申辦人員,然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
時自承其當時並未提問。再者,本件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9
.71未逾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百分之20之限制,衡諸信用卡
使用契約因無擔保而具有較高之信用風險,且被告並未具體
陳明本件利息計算方式究有何不合理或不公平之處,是本院
審酌上開事證,認被告前揭所辯全不足採。從而,原告依信
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