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788號
原   告 椰林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辜伊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