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6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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