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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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羅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春霞
訴訟代理人 張榮欽
被 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50元;嗣於10
0年9月5日當庭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4,625元,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才子佳人大樓門牌號碼宜蘭縣
○○鎮○○路○○○號2樓之8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才子佳
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被告應繳納之管理費每
月為975元,詎被告積欠99年1月至100年3月之管理費共計14
,625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拒不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才子佳人大樓99年住戶大會會議紀錄及決議公告、土地
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才子佳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暨組
織章程、才子佳人公寓大廈第2次住戶大會討論決議案、才
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89年第1次會議紀錄、才子佳人大樓
住戶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
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