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陳家祥
       陳邱秀貞
       陳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8,407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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