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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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汪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浚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