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級俸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級俸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九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該條第九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所稱為判決(裁定)基礎之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所主張之行政處分而言。若提起行政訴訟所主張之行政處分,非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行政處分,則無該款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不服教育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人字第○二六三五○號書函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九二號裁定(簡稱原裁定)以後備軍人轉任學校教職員,其軍職年資採計提敍薪級部分,該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人字第三○四五五號函規定甚詳,聲請人曾任軍職年資未獲採計提敍原因,業經該部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人字第○○九九三號書函詳復在案。經核該書函僅係事實通知性質,並非足以發生任何公法上效力,要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予以駁回。茲聲請人以其收到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人㈠字第八六一三九七九九號書函謂:該部業以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台人㈠字第八六一○六○○○號函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育員軍職年資比敍表」,將後備軍人年資採計放至包含年功俸在內,認為原裁定基礎教育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人字第○二六三五○號書函之行政處分,已為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人㈠字第八六一三九七九九號書函之行政處分變更,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規定聲請再審。惟查教育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人字第○二六三五○號書函並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業經原裁定論明,則該書函關於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因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無從採計提敍,縱為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人㈠字第八六一三九七九九號書函所敍之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敍表」所變更,除聲請人似得依該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敍表」向有關機關請求外,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規定之適用。教育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人字第○三六三五○號書函既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聲請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非法之所許,原裁定據以駁回,既無違誤,聲請人其他主張,核與原裁定之正確性無影響,無庸贅述,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再審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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