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55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有線電視法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萬里達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八十六訴字第四三五八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係製播有線電視「華衛電視台」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該頻道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八日約一時二十八分(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誤為十三時五十八分)所播出之「非常寫真-我的第一次」廣告,內容涉嫌妨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善良風俗,經被告審認系爭廣告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乃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處以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查系爭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乃業經被告依法審查合格始核發公開播映,限制級證明書有案可稽,原告以該核准帶按被告八五、二、二三(八五)強廣四字第○二四四三號函示有關播出情色類"限制級"節目尺度標準規定審慎播出,而播出之時段及內容既未逾矩亦無違反該規範所認定之標準,乃被告及訴願決定機關初則誤植時段,濫行核處,再訴願決定機關審理後雖已確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逕認之時段有誤,然仍昧予鑒察,漠視人民之權益,率爾操觚,均不無濫用權力之違法。二、綜上所陳,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屬違誤,敬請判決將其一併撤銷,以維原告權益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辯稱:系爭「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乃業經被告依法審查合格,核給公開播映限制級證明書有案者,原告以該核准帶按被告八五、二、二三(八五)強廣四字第○二四四三號函示有關播出情色類限制級節目尺度標準,審慎播出,而播出之時段及內容既未逾矩亦無違反該規範所認定之標準。二、惟查「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雖有女子裸露雙乳等鏡頭,但就整體內容而論,尚屬限制級之範圍,始經被告審查合格,取得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次查「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廣告之播出為原告所不爭,上開廣告播出時,係經重新製作剪輯處理,其畫面均為女子裸露雙乳及全裸之鏡頭,並搭配「台灣美女性的傾訴」之煽情字幕,就其內容而言,已屬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影片,而與被告原核准之內容有明顯之不同,依法即不得播送。原告縱於深夜播出該廣告,仍無礙其違法事實,被告遂據依職權予以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三、綜上所述,原告違反有線電視法規定之事實,甚為明確,被告之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實不足採,敬請鈞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等語。
理由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又「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復為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本件原告係製播有線電視「華衛電視台」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該頻道於八十六年一月八日凌晨約一時二十八分所播出之「非常寫真-我的第一次」廣告,內容涉嫌妨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善良風俗,經被告審認系爭廣告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乃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處以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為九萬元。原告雖不服,訴稱:系爭「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乃依法業經被告審查合格,始核給公開播映限制級證明書有案者,原告以該核准帶按被告八五、二、二三(八五)強廣四字第○二四四三號函示有關播出情色類限制級節目尺度標準規定審慎播出,而播出之時段及內容既未逾矩,亦無違反該規範所認定之標準,乃被告及一再訴願決定率予認定違規裁罰,均屬違誤云云。惟查「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雖有女子裸露雙乳等鏡頭,但就整體內容而論,尚屬限制級之範圍,始經被告審查合格,發給原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又系爭「非常寫真」錄影節目帶廣告之播出既為原告所不爭,縱諉謂被告所舉違法時段、實際為「慈濟世界」節目及其他廣告,並無系爭廣告,然上開廣告播出時,經被告再次審視該節目側錄帶發現節目名稱為「慈濟世界」係屬重新製作剪輯處理,其畫面均為女子裸露雙乳及全裸之鏡頭,並搭配「台灣美女性的傾訴」之煽情字幕,就其內容而言,已屬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影片,而與被告原核准之內容有明顯之不同,依法即不得播送。且審閱原告所提供之電視廣告監播日報表,此時段原有一百二十秒之「登透白美齒膏」廣告,惟實際播出為「開心交友大熱線」、「太陽城餐廳」、「普羅旺世」及「非常寫真-我的第一次」四則廣告,與其原定播出之廣告亦不符;其中「非常寫真-我的第一次」廣告係以女性裸露雙乳為其表現方式,有如前述,其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至原告所提日報表並未記載十三時五十五分至十四時之時段播何廣告或其他節目,殊難據此記載不明之日報表作為其未播出系爭廣告之有利反證。又原告固主張被告所舉四則廣告係同日凌晨十二時至二時「午夜性感帶」節目時段後之廣告,然被告經重新審視該節目側錄帶,則發現節目名稱始為「慈濟世界」,其後跳接「開心交友大熱線」、「太陽城餐廳」、「普羅旺世」及「非常寫真-我的第一次」四則廣告,因側錄帶畫面無時間表示,以致原處分誤認為該日十三時五十八分(即「慈濟世界」節目)所播出,況參照由紅木公司所提供之電視廣告監播日報表以觀,該時段確為八十六年一月八日凌晨約一時二十八分,復為原告所自承,綜上事證,益徵原告所播送之「非常寫真-我的第一次」廣告確係以女性裸露雙乳為其表現方式,構成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違規行為,不容置疑。再者,此違規事實,無論於何時段播送均屬違法,原告要不因被告當初認定之播送時間與實際有所出入而得解免其法律上應負之責任,是原告所訴,均不足採。從而被告據認原告播送系爭廣告有違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處以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指摘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