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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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六、一二0四號),現由本院審理中。茲因本院先後多次傳喚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均來函表示:因罹患心肌梗塞、腦出血、冠狀動脈心臟病併重度左心室功能不良等症狀,須定期住院檢查及準備手術開刀,無法到庭陳述等語,並檢附診斷書及預約單為憑。本院乃函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能否到庭應訊表示專業意見,據該院函覆:被告因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病併發左心室收縮功能不良(依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其左心室射出率僅有百分之二十九)及鬱血性心衰竭,不宜長途舟車勞頓,現無法至彰化出庭應訊等語,有該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一)校附醫秘字第九一00二0五九三七號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本案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