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峻侑工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鎮○○里○○路○號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九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以被告乙○○○涉嫌違反專利法案件,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該署檢察官以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九六號案件偵查中,而本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須以被告乙○○○是否成立犯罪為前提,從而前開刑事訴訟之偵查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行判斷,況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亦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參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